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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如果瀏覽伊莉時速度太慢或無法連接,可以使用其他分流瀏覽伊莉,www01.eyny.com(02,03)。 本帖最後由 西瓜汁小梅 於 2022-3-11 12:05 PM 編輯
揪眾圍毆亂棒打死人 避開頭、腹法官改認傷害致死
王姓男子等人與鄭姓男子因債務糾紛,去年6月22日晚間王男等5人將他載往虎頭埤山區討債未果,分持鋁棒等圍毆,還聯繫梁姓男子等7人一起討債,持棍棒將鄭男打趴後載回租處,鄰居發現時已傷重不治,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,台南地院認王等人圍毆時間甚長,但刻意避開頭、腹等重要部位,主觀上應無殺人犯意,改認傷害致死論處。
合議庭指出,18歲王姓男子、25歲林姓男子坦承犯行,24歲林姓男子、21歲梁姓男子則否認傷害致死犯行。但有證人證詞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、行兇影片翻拍照片等佐證,認事證明確,應依法論罪科刑。
合議庭表示,王等4人在場圍毆時間甚長,但並未造成鄭男頭部及區幹部位致命傷害,顯見他們圍毆時刻意避開頭部、腹部等重要部位,所以認王等人主觀上應無將被害人毆打致死也在所不惜的殺人犯意。
因此,王、林等3人所為均犯傷害致死罪、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之下手實施罪。梁所為則犯傷害致死罪、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之首謀罪。王等4人均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,從一重傷害致死罪處斷,且林、梁等3人與少年共犯傷害致死犯行,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,加重其刑。
合議庭審酌,王等4人僅因細故,糾集少年將被害人帶往山區,以鋁棒、木棒等兇器痛毆被害人倒地,次數超過160下,手段兇殘,致被害人死亡,造成家人、子女痛失至親,犯罪所生危害甚重。
惟考量被告4人行兇動機及參與程度,王男與死者家屬成立調解,賠償50萬元,其餘被告均未賠償,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王男等4人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,王男處7年6月、25歲林男處9年、梁男、24歲林男各處8年6月,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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